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罪成 3年輕被告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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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示威者一度堵塞龍翔道。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有8女4男被控以暴動罪,經審訊後其中11人被判罪成,當中3名被告今早(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教導所令。法官李俊文指,暴動現場涉及數百至過千名示威者,為時約40分鐘,雖然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沒有市民或警察受傷,各被告亦只是身處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其參與程度較低,加上3人年輕及有良好背景,李官認為給予3人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於寬容。
3名被告為鄧有釗(19歲)、方銘(20歲)及郭晞桐(20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法官今表示,案發當日為公眾假期,事件對公眾及交通滋擾較少,認為暴動規模相對較小。而且當日無人因擲磚及汽油彈而受傷,只造成道路及欄杆受損。但各被告只是身處現場,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暴力行為,各人亦非暴動的主導角色。法官考慮到3人年輕及有良好背景,案發時年僅16至18歲,年少衝動及受到社會氣氛影響,沒有深思熟慮而犯案,認為給予3人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故決定判3人進教導所。
法官提到,鄧有釗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請求法庭判處勞教中心令。雖然感化官亦指鄧適合勞教中心,而辯方亦呈上3宗案例,惟3個案例的被告均年僅14至15歲、並主動認罪,法官認為與本案情況不同。加上勞教中心是透過紀律及勞動加強守法意識,相較而言,法官認為教導所的學業及職業訓練對鄧更有裨益。另外,法官亦留意到女被告郭晞桐在求情信中指希望給予感化機會,李官指出考慮到案件性質及嚴重性,感化令並不可行。而辯方則澄清,郭的意思只是願意遵從感化官指示,並提到郭較早前曾墮胎,因此心身經歷較大風浪。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