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策劃炸彈襲擊法院 3青年男女判囚2年半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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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中被告涉策劃以炸藥破壞政府設施,圖為警方檢獲部分證物。資料圖片
組織「光城者」2021年策劃以炸彈襲擊法院大樓等公共設施,涉案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串謀導致爆炸罪,其中4人早前認罪分別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年8個月。另一名提供資金的23歲男學生今早於高等法院承認1項串謀導致爆炸罪,法官李運騰判處23歲男學生以及早前承認相同控罪的20歲光城者女成員分別監禁6年及2年半,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的19歲男主腦則判囚6年,同案24歲男司機將於今午提訊。
24 歲男司機陳凱量、20歲女學生郭文希、19歲男學生何裕泓及23 歲男學生張昊揚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其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其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何裕泓及郭文希早前分別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同案被告歐文早前被判入獄5年8個月,陳綽軒、羅啟穎、蘇穎貞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陳子豪 組織「光城者」涉嫌策劃以炸藥破壞政府設施,當中8人被捕及被起訴。
高院今(28日)分別處理其中4人的案件,當中2人於早前已分別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另1人於今日承認該條交替控罪,3人最終被高院法官李運騰判監兩年半至6年。
餘下1名被告陳凱量(24歲)則於下午獲控方表示終止檢控,故訴訟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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