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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urema 發表於 2023-2-23 15:52

地盤工認貪玩管有炸藥及煽惑無牌管槍械 判囚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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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游德康(小圖)指需判即時監禁達致阻嚇性。

33歲男地盤工人於2021年6月,在藍田康華苑住所內管有「黑火藥」製造原材料及彈藥。他早前承認管有炸藥及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6個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若購入所有原材料能夠損壞生命財產,其訊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但他沒有直接鼓吹損害他人的行為,且被告被捕後適時配合警方調查,刑罰分期執行亦對他帶來粉碎性效果。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表示,他曾在2015年干犯公眾地方打鬥罪,但事件已經過了8年,法庭不會再作考慮,而被告的母親因患有抑鬱症,令他在中五時需要出來社會工作。法官再引述被告親撰求情信指,他承認是幼雅、愚蠢及貪玩,在網上觀看片段後產生好奇心,加上疫情時所有娛樂場所關閉,因此他感到大壓力下出現犯案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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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展示當日檢獲的彈藥等武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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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其住所內檢獲包括580發槍彈。資料圖片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原材料雖可製成1.1公斤黑火藥,但被告在兩年前沒有購入碳,可見支持他沒有打算製成黑火藥的說法,但黑火藥能損壞社會上的生命財產,因此法庭認為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以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0個月。

法官再指,被告分享訊息時正值社會動盪不安,即使他沒有侮辱言論,卻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加上案發期間歷時1.5個月及分享50則訊息,發放對象為「手足」,在司法認知上泛指對抗警方的人士,若涉案Telegram群組的用戶跟隨使用,有機會針對警務人員,將會是一個嚴重罪行,需要以即時監禁達致阻嚇性,但被告在本案中沒有直接鼓吹損害他人的行為,以2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為18個月。

法官續指,被告在本案中購入原材料與煽惑行為,兩者之間沒有必然關係,所有控罪分期執行會對他帶來粉碎性效果,故法庭認為可以酌情處理,而且被告被拘捕後與警方適時合作,配合調查,節省時間。因此,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下,再額外扣減2個月,就2罪共判處他監禁26個月。

被告張翰維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藍田康華苑(B 座)怡康閣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以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張另被控的無牌管有彈藥罪,早前獲准存檔法庭。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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