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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urema 發表於 2022-11-24 16:01

工程師涉藏鐳射筆判囚4月 官勸勉「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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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陸建希兩項控罪罪成。

26歲男工程師在2019年10月中,於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鐳射筆及一包膠索帶。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罪受審,裁判官莫子聰今日(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所有罪名成立,指被告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害對抗人士(即警方),及以膠索帶將欄杆與其他雜物綁起,影響物品外觀並造成交通阻塞,終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並勸勉被告須記得「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莫官裁決時指,被告聲稱當日攜帶鐳射筆及膠索帶分別是到黃大仙其叔叔的住處,以協助他移動傢俬並用作收納電線,及以供案發翌日到機電工程署工作之用,且他戴上口罩到案發地點是因缺乏自信而擬遮掩面部的暗瘡。惟莫官批評,被告案發時為何沒有打聽在黃大仙廣場附近會否出現非法集會等示威,質疑他隱藏對社會事件的看法,同時使用鐳射筆及膠索帶作非法用途。另莫官指出收納電線的物品甚多,包括購買麵包附送的金色小鐵線,同時認為戴上口罩遮掩暗瘡是一種消極的方法,未能幫助皮膚變好,故不接納被告的供詞,並裁定他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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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莫子聰勸勉被告須記得「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案發時輕視案件的嚴重性,沒有深思熟慮犯案,但現時案件對他來說已有當頭棒喝的教訓,引以為戒,將成為人生道路上的烙印,加上被告在候訊期間仍不斷默默耕耘,獲取香港城市大學工程系的獎學金,其志願是成為一位工程師,以減低年事已高父母的負擔,維持家庭的收入來源。辯方續指,即使了解到控方就案件無可避免地出現檢控延誤,但被告由被捕時至現時上庭審訊歷時差不多3年,對其心理及精神亦造成壓力,冀法庭衡量其更生平衡及量刑整體性下,予以輕判。

莫官判刑表示,案件罪行嚴重,當中鐳射筆更屬3B級別,有機會對遏止示威行為的警員造成傷害,但透過被告的信件中表現出其悔意,以及認同控方出現檢控延誤,因此就兩項罪名酌情扣減後判囚4個月,同時提醒被告須記得「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的道理。

被告陸建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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