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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urema 發表於 2022-8-24 16:37

夾公仔店不受防疫令所限律政司上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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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機店前年不受防疫令限制提出上訴。 資料圖片

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夾公仔店毋須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故不受防疫禁令所限,毋須停業可重新營業。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黎婉姫法官今頒布判詞指,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間店舖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被控在2020年1月22日,沒有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批出的牌照,分別使用旺角信和中心M/F、M19號舖及2樓222號舖,作為公眾娛樂場所,即夾公仔店「THE CLAW」。裁判官張天雁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不能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

黎官在判詞中表示,《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指明,「娛樂」包括音樂會、歌劇、電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攝影展覽、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跳舞派對等活動。律政司主要爭議夾公仔機是否《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

黎官指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於《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並以「同類法律原則」裁定「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是指與「《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同類的機械裝置,所以涉案夾公仔機並不符合「機械裝置」的定義,亦不符合《條例》中「娛樂」的定義。

黎官認為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亦不符合就「公眾娛樂」定義中所指的讓公眾入場的任何娛樂,因此涉案夾公仔店並非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黎官稱張官雖指夾公仔機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但卻不肯定涉案夾公仔店是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的「娛樂場所」,屬法律上犯錯。黎官指如雙方對是次裁決有任何申請,可於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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