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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surema 發表於 2022-4-22 19:16

2019年10.1黃大仙暴動 8被告判囚36至39個月

[url]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22/bkn-20220422161741816-0422_00822_001.htm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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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黃大仙龍翔道曾被堵塞。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有8女4男被控以暴動罪,經審訊後其中11人於區院被判罪成,當中3人早前已被判入教導所,餘下8人今(22日)分別被判囚3年至3年3個月。

8名今日判刑的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另外王明佑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管有一個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但王此罪被法官裁定不成立。今天除譚鈞朗及劉智峰被判囚3年3個月外,其餘6名女被告均被判囚3年。

法官李俊文判刑指暴動為嚴重罪行,而且本案的暴動規模不少,涉及九龍交通樞紐,惟案發當日為公眾假期,事件對公眾及交通滋擾較少。且當日無人因擲磚及汽油彈而受傷,只造成道路及欄杆受損。此外,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暴力行為,亦非暴動的主導角色,只是在場以鼓勵他人形式參與暴動。法官亦接納各被告過往有良好背景,今次因不成熟及衝動等參與,其中6名女被告分別只有部分裝備,認為她們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較輕微,罪責有別於全副武裝的首被告及以急救員身份參與的第11被告。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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